11月1日,通过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正式履行完毕。
原告韦某到被告某医院做无痛人流手术,术后两个月到该院复查时,医院告知手术失败,要求韦某住院进行引产手术。原告遂按被告要求再次进行了手术,原告行清宫术后出院。出院后,因术后流血原告又到另一家医院就医,被诊断为不全流产,经该经该医院给予药物保守治疗后痊愈。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漏诊和不负责任的行为,致使原告遭遇了三次手术,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医院依法申请对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无过失、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做出鉴定。经鉴定,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病情告知不完善”之处。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本着解决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原则,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某医院一次性支付原告韦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本案鉴定费和诉讼费由某医院承担,该医疗纠纷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