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学家雷根的《愚昧改变历史》一书讲到,罗马尼亚在齐奥塞斯库时代,曾采取强制鼓励生育的政策。1966年,为了“提高人口数量”以“增强国力”,齐奥塞斯库实施了禁止堕胎乃至禁止节育的政策,宣称“不生育孩子的人就是背叛国家的人”,并规定禁止离婚,每对罗马尼亚夫妻至少要生四个孩子,不能受孕的女性要交纳税金,堕胎者将受到判刑囚禁的处罚,妇女月经期要受到严格的检查与盘问。
为保证“政策落实”,齐奥塞斯库命令执法者进驻机关、工厂、学校、农村等单位对妇女进行严格监控,督促她们每月必须做妇科检查以确保没有使用避孕工具,而对那些避孕的妇女和做堕胎手术的医师,一经查出就给以严厉打击,处罚监禁。当时的罗马尼亚人私下把这些执法者称为“月经警察”。
然而,齐奥塞斯库推行的强制生育政策,给罗马尼亚的妇女和婴儿带来了巨大的灾难:许多妇女不愿成为生育机器,铤而走险偷越国境想到邻国寻求庇护,却往往被当作“叛国者”遭到边防军的射杀;罗马尼亚国内地下流产与堕胎服务应运而生,却因卫生条件和医疗技术的无法保证导致怀孕妇女死亡率不断上升;更严重的是,由于当时罗马尼亚国内妇产医院、妇产医师、产科医师、儿科医师以及妇幼保健工作者的数量远远无法应对大量出生的婴儿,致使许多新生婴儿因得不到及时护理而死亡,仅仅在“新生育政策”实行后的一年内,该国婴幼儿死亡率就增长了145.6%。
“一定要生下两个孩子”的言论之所以会出现,正是缘于“单独二孩”政策的遇冷,而“一胎化”政策所引发的诸如未富先老、失庭、养老负担、劳动力短缺等问题正在集中显现。但想要再次通过行政命令来改变人们的生育行为,基本上可以肯定不会成功。
世间有一些事本来是好事,但如果国家采取行政手段来强力推行,就变成坏事了。例如,齐奥塞斯库希望提高罗马尼亚人口的生育率,这本来是一件好事,如果罗马尼亚政府采取经济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对多生孩子的夫妇进行适当的经济奖励,但不惩罚少生孩子和不生孩子的夫妇,那么无疑会得到罗马尼亚人民的支持,也会好得多。
“单独二孩”之所以遇冷,经济压力是一个重要因素,此外,生育观念的改变也是重要因素。独生子女本来就在一孩家庭长大,对于他们而言,抚育一个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没有什么不能接受。希望他们生二胎的,多是父辈要求,有的妥协了,有的也坚持未生。
独生子女中的育龄妇女还要面临职场竞争。现在的一些用工单位,在招人时不太可能打出“已育妇女为佳”的口号,但不少人事主管内心却是如此希望的。一个女性占据一半或多数的单位,碰到员工集中生育的情况,用工成本会明显上升。所以有一些单位,会摸排拟生育妇女的情况,希望她们轮流生,不扎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强制要求所有家庭生二胎,就是一出赤裸裸的再强奸游戏。以前生二胎要罚款,遭歧视,剥夺各种权利,现在不生二胎也要面临处罚吗?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博士靳永爱2014年发表的论文《低生育率陷阱: 理论、事实与启示》指出,虽然有学者不赞同,但多数研究者认为政策对生育率回升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当经济发展与政策充分结合时,生育率回升幅度才会增大。俄罗斯的经验就很有代表性。多年来,俄罗斯一直都有鼓励生育的政策,2007年还进一步实施了“母亲基金”项目,生育第二个及更多孩子的家庭就可以申请,每生一个孩子可以得到25万卢布。这笔补贴可以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支付教育费用、进行养老金储蓄等。俄罗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托皮林曾表示,“母亲基金”项目实施后,俄罗斯出生率提高了30%。
虽然在资源容许的范围内,人口多一些对于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发展更有利,但在人口问题上,本质的不是人口数量问题,而是人口素质、人口结构和生育权的问题。生育本来属于公民私生活的领域,不属于国家公权的管辖范围。如果公民没有生育自由权,如果国家有权控制公民的生育,那么其结果必然是:今天,政府借口“人口太多”而搞强制“一胎化”;明天,政府也会借口“人口太少”而强迫妇女怀孕,正如齐奥塞斯库时代的罗马尼亚那样。
如果也许有人会说,世上没有的权利,生育权也不例外,因此,通过计划生育控制生育权没什么不妥。的确,天下没有“”的权利,但权利有边界并不意味着国家或者政府可以随意限制或者褫夺个人的权利,也并不为任何限制或者褫夺权利的行为提供正当性。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政府的权力是有边界的,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限制。只有当这种权利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时,或者说,只有当这种权利的行使给他人造成了伤害并且达到一定程度时,政府才能对生育权予以限制。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生育权都不应当受到限制。
作为社会观念和伦理的执行者的政府,既没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态度,更没有权利强行干预人民的生育权。只有在承认这样前提下,才能讨论生育权的限制问题。准确地说,由于生育权属于个人自决权范畴,因此一对男女是否决定生育,打算生育多少个子女,都只能由男女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只要一个人的自由没有伤害到他人,就不应当受到限制,这是基本原则。
《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联合国《世界人口行动计划》指出:“所有夫妻和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获得这种决定所需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中写道:“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